全国多地战“疫”期间加强保健食品监管

2020-02-21 16:22:08来源: 中国食品报网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十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针对利用疫情鼓吹宣传产品,在朋友圈、社交媒体平台推出各种所谓防传染、抑病毒的夸大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相继开始采取监管措施。

  各地监管主要内容包括:要求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广告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禁止发布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广告。要求企业“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搭便车”借机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特别是提高免疫力类保健食品。

  此外,还有部分地区针对直销企业发出了告诫。内容包括不得借肺炎疫情炒作;不得将产品功能与疫情防控、病毒防治挂钩;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等。目前,全国各地针对行业的监管仍再继续加强。

上海

  2月7日,上海发布加强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规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特殊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提醒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要诚信自律,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

吉林

  2月7日,吉林省印发《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借防控疫情之名“搭便车”借机夸大特殊食品功效,特别是提高免疫力类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功效,借机谋取暴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

  2月9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发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规范直销活动的提醒告诫书》。其中要求,直销企业严禁假借防控新冠病毒肺炎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严禁对产品性能,功效作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

青海

  2月7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号召全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承担起社会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担负起防疫抗疫责任,坚决杜绝疫情在特殊食品市场蔓延。

湖北

  2月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的十条措施》。“严禁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在加强特殊食品监督管理方面,要加大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标签标识管理,严肃查处借防治新冠肺炎疫情名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提高免疫力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搭便车”借机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山西

  2月3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监管工作的公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前,依法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禁止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进行广告发布。

内蒙古

  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监管的公告。要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禁止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还要求加强对直销行业监管力度,部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快查处借疫情炒作的违法违规直销行为。要求直销企业内蒙古分公司在直销经营活动中,做到“五不得”,包括不得借肺炎疫情炒作;不得将产品功能与疫情防控、病毒防治挂钩;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等。

浙江

  2月4日,浙江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发布的通告。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安徽

  2月4日,安徽要求各地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禁止发布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

甘肃

  2月5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广告发布的通告。严禁发布未经审查批准以及未严格按照审查批准内容或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

贵州

  2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直销经营行为提出了行政告诫。要求”严禁借疫情进行虚假宣传或炒作。不得将产品功能与疫情防控、病毒防治挂钩,不得对直销产品(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囤货居奇、借机哄抬销售价格。

海南

  1月3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公告》印发。医疗、“三品一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禁止发布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批准内容的上述类别广告。

天津

  1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公告《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公告》,要求“禁止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进行商业炒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包括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发布;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监管部门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

  2月3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文实施“五必须”,加大对全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力度,要求企业“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搭便车”借机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特别是提高免疫力类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功效,借机谋取暴利。”(庶正康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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